2008年4月30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中国风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安监局副局长搞“创收”被判刑
程士华

    安徽来安县安监局原副局长陈国桢利用监督权“创收”,先后收取他人款物累计14万多元,日前被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。
    法院审理查明,2004年4月,来安县一家烟花材料厂发生爆炸事故,造成3人死亡、4人受伤。事故发生后,该烟花厂被安监部门责令停业停产整顿。陈国桢却利用职权帮助该厂变更登记营业执照,使得该厂重新开始营业。陈国桢还以投资为名,在2005年11月至2006年春节期间,以红利的形式先后收取该厂贿赂款3万元。2006年后,陈国桢又收取该厂的贿赂款9万元。